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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休干部有关待遇标准提高

 

    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中组部等部门连续下发组通字〔2011〕27号、组通字〔2011〕28号、组通字〔2011〕29号文件,提高离休干部的有关待遇标准。

    中组部《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〕27号)规定,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、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;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;1937年7月7日至 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“文化大革命”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
    中组部《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〕28号)规定,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,按省(部)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。

    中组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〕29号)规定,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。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作为生活补贴。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自2011年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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