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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

   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3〕37号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。

    二、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。

    三、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。

    四、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(含)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,与上述一、二、三项不重复享受,按高的标准执行。

    五、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。

    六、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

    七、自2014年1月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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